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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考核奖励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

  深盐府办〔201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考核奖励及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

  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考核奖励及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社区等综合整治和引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成果,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补助以及质量考核工作,促进社区物业管理的长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引进物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现状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物业管理进社区的老旧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社区等三类小区。

  1994年11月1日以后、2006年3月13日之前建成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法追缴到位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进社区是指由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业主自管式管理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者),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社区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进行维护等服务活动,包括实施全部或其中部分项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进社区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工作;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进社区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启动补助审核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并根据审核和考核结果实施补助和奖励;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进社区的具体工作,申请、管理和发放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补助。

  第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物业服务者可享受物业管理工作启动补助,由开办费及前期物业服务费两部分构成。

  开办费为购置管理所必须的工具、设备等费用,采取实报实销形式拨付,其中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办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12万元;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8万元,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费为物业服务者提前进驻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街道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委托,按实际收费标准及提前进驻时间计算,最高收费不高于每月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物业管理工作补助申请程序:

  (一)由物业服务者提供经国土规划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确认的小区基本信息统计表、物业服务者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相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复核后,分别报送街道办、区住建局审核。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住建局审核意见将补助款项一次性划拨至街道办,再由街道办支付物业服务者。

  第七条 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制度,将物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管理业绩与物业服务费奖励相结合,由区住建局制订考核标准,每年组织相关单位以及专家代表对服务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评定,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评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给予全年物业服务费的15%奖励;

  (二)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给予全年物业服务费的12%奖励;

  (三)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给予全年物业服务费的10%奖励。

  (四)发生刑事案件和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程序:

  (一)现场巡查:查看小区环境卫生、房屋维修及管理、绿化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情况。

  (二)征询意见:采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辖区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三)审查资料: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各项规章制度、日常运作记录、收费执行情况等。
  (四)听取汇报:听取物业服务者对小区一年来物业管理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的汇报。

  (五)综合评价: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考核意见,报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细则(专业化物业管理)(略)

  2.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细则(菜单式物业管理)(略)

  3.盐田区物业管理进社区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细则(个体式物业管理)(略)



附件: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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